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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 标签审核
第六条: 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 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 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 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 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 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 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 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
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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