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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行业管理,规范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公平、公正、及时处理餐饮行业消费争议,促进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餐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餐饮业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行业的酒家、酒店、宾馆、饭店、菜馆、面馆、快餐店、小吃店、西餐厅、酒吧、茶馆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浙江省餐饮行业协会和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准规范
第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配备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卫生。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保证食品质量,计量正确。
第八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做到明码标价。
第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经营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采购、加工、销售的野生动物及其制成品。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会计法》、《税法》,加强财务管理,依法照章纳税。
第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劳动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和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垃圾、污秽物堆放处、单独设置的非水冲式公共厕所等污染源相距二十米以上;
(二)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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