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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
| 作者:餐饮工作… 新闻来源:江门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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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开平市物价局正式出台了《开平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价格标示有明确规定
《办法》所称的餐饮业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饭店、酒楼、餐馆、饮食店、酒吧、歌舞厅及夜总会等专营或兼营餐饮服务的经营者。规定经营者要对经营或销售的饭菜、饮品、点心、其他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务公开标示价格。餐饮业制作菜谱、菜牌时,应在菜谱、菜牌下方注明“价格投诉电话:12358”。标价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标示。从事涉外餐饮业经营的必须同时使用中、英文标价,不得实行内、外宾两种价格。饭菜、饮品、点心、其他商品以及餐饮服务的明码标价菜谱,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价格以及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原则上每席一份。
鲜活商品的明码标价牌,应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还应标明是否含加工费或配料费。如需另收加工费或配料费的,应标明其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凡未公开标示的,一律视作含加工费、配料费计算,不得另行收取。柜台销售的饮料、烟酒等商品的明码标价,应使用《商品标价签》,标示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
结算时要列清明细
经营者应在消费者结算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明细表,详细列明消费项目、单价、数量和金额,以便消费者查核。消费者如需了解相关菜式的价格或其所消费金额时,经营者应及时告知。经营者不得强行服务或变相强行服务;按规定可以收取价外服务费的,应分别在菜谱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标示,标明具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和收取范围。凡未向消费者公开标示的,不得收取。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此外,经营者向消费者标示承诺打折计价的消费和价外服务费,应标明打折的标准、方法和范围。打折计价应向消费者明示打折的范围和具体品种。如未明示,将按消费总额打折计算。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优惠折价等手段诱骗消费者接受消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芥、酱、小碟、纸巾等商品,应先征求消费者意见,不得强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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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1)菜谱、价目牌、标价单(签)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诱骗消费者消费;
(2)对同一商品,在同一消费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单(签)或者价目牌、菜谱以低价招徕顾客而以高价进行结算;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消费;
(4)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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