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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小肥羊”商标确权并无不当 |
| 作者:餐饮工作… 新闻来源:中国消费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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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西安小肥羊烤肉馆以下简称西安小肥羊和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小肥羊)进京起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一事日前有了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一审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驳回了西安小肥羊和陕西小肥羊的诉求。
西安小肥羊没有在先权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小肥羊申请“小肥羊”商标获初审公告后,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其异议不成立后,其又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商评委于2004年12月20日裁定其异议不成立,准予内蒙古小肥羊公司核准注册。2005年1月,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小肥羊认为,商评委准予内蒙古小肥羊注册被异议的“小肥羊”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名称权、字号权。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能够获得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权,应是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的。证据表明,内蒙古小肥羊合法取得名称于1999年9月13日,早于2000年6月15日取得营业执照的西安小肥羊。因此,西安小肥羊以“小肥羊”作为字号主张在先民事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小肥羊”不是通用名称陕西小肥羊提起诉讼的一个理由是:“小肥羊”系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对当地一两岁小羊的习惯叫法,是一种通用名称,缺少显著性特征,内蒙古小肥羊注册这一商标是独占公共资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内蒙古小肥羊认为,“小肥羊”是由内蒙古小肥羊首先使用在涮羊肉餐饮服务中,并经其辛苦经营已有了区别于其他服务的显著特征,成为不沾小料涮羊肉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不存在独家占有通用名称。
北京一中院认为,陕西小肥羊以“小肥羊”为通用名称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小肥羊确系内蒙古某一地区对一两岁小羊的习惯叫法,但这种叫法只局限在特定的地区,并不具有普遍性,尚不足以上升到通用名称的程度。何况,内蒙古小肥羊公司提供的是餐饮服务,不是将羊作为商品销售,不能以所谓“小肥羊”的习惯叫法证明“小肥羊”已经成为餐饮行业的通用名称。内蒙古小肥羊以其企业字号中的“小肥羊”作为特有服务名称,形成了特定的市场含义。
《商标法》修改有新规定西安小肥羊称,他们早在2000年就以“小肥羊及图”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但同年12月22日,商标局对29、42类申请做出申请审查意见书,以“小肥羊”是通用名称限其15天内按要求删去“小肥羊”文字,只核准注册图形商标。可是2001年内蒙古小肥羊却在相同的类别上申请注册“小肥羊及图”商标,并于2003年通过了初审。他们对此感到困惑。
商标局认为,一些企业的“小肥羊”注册申请曾经被驳回,但是在众多申请者中,内蒙古小肥羊是最先申请者、最先使用者,且成为连锁经营企业中极具代表性的民族品牌,具备了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应依法给予保护。因此,他们申请的“小肥羊”商标通过了初审,从而使“小肥羊”商标作为区分餐饮服务名称首先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内蒙古小肥羊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广大消费者已经更多地熟悉了“小肥羊”标记,具备了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商评委认为,我国于2001年对《商标法》作了修改,商标申请程序和注册条件均发生变化。商评委核准内蒙古小肥羊获得注册商标,不仅是因为内蒙古“小肥羊”坚持不懈地多次申请注册“小肥羊”及其“小肥洋”、“小肥洋城”等相关商标,而且因为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小肥羊”三字在该公司的使用下,“知名度已大大提高,符合国家授予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商评委的裁定依据的是双方提供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单纯以当事人的实力为参考。至于商评委为了查明该商标通过内蒙古小肥羊使用产生的显著特征,而对内蒙古小肥羊在市场上使用该商标的业绩等予以辨析并采信,是依法行使职权的体现。
著名《商标法》专家黄晖说,旧的《商标法》在通用名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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