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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私扣员工“工服费”属于违法 |
| 作者:餐饮工作… 新闻来源:虎门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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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博头“双××”餐饮店打工的魏女士向店方提出辞职申请,熟料该餐饮店相关负责人称,魏女士因工作时间不足半年,违反了该餐饮店的有关规定,要扣除她进店时所交的200元“工服费”。魏女士隐隐觉得此事不合理,于是打电话到本报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据魏女士介绍,她3月份进入该餐饮店工作,当时店方要求她交纳200元押金,为了顺利得到这份工作,她没有过多考虑便交了钱。在该店打工的几个月时间里,店方一直未与她签定劳动合同。近日,他向店方提出辞呈,一名负责人告诉她,辞职可以批准,但魏女士工作时间不到半年,先前所交的200元押金将不予退还。魏女士多次与其交涉未果,便要求其开出相关证明,店方给她开出了一张单据,上面却写着扣除的200元为“工服费”。魏女士表示,辞工时她早已把工服退了回去,为何还要收费呢?魏女士觉得这是店方有意刁难,强扣押金。
记者近日就此事采访了虎门劳动分局副局长陈全志,他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时必须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并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向员工收取押金,当事餐饮店的行为涉嫌违法,魏女士可立即与劳动分局取得联系,如调查属实,劳动分局将依法对当事餐饮店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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