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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回应市民疑问 |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云南日报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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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经本报公布后引起市民热议。该《规范》对长期以来业界消费者之间普遍争论的焦点进行了规范。其中就市民关心的“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有关问题,记者对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秘书长杨艾军作进一步采访。
谢绝自带酒水是餐企经营手段
《规范》第五十条:“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或接受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餐饮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收取标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由企业依法明码标价,也可通过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向物价部门集体备案;有权提出对餐饮消费者自带的酒水、食品留样备案72小时。”
对于“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就是霸王条款”的观点,杨艾军认为,这属于餐饮企业自身经营权的问题,是一种销售的手段。如果“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就是霸王条款”,那么拒绝客人自带食品算不算是霸王条款,如果算的话,是不是也意味着能够随意自带食物进入餐厅享用呢?
谢绝自带酒水须提前告知
关于消费者自带酒水的问题,《规范》第五十条作了明确说明,即餐饮企业有权接受,也有权谢绝,但协会也向餐饮企业明确规定,餐企如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必须“预先告知”(如:在门前醒目位置摆放相关提示),这一点很重要,如在事后才告知,这就是侵犯了客人应有的权益,经过查实后,行会将作出相应处罚。
《规范》亟待完善
据杨艾军介绍,《规范》尽管已经省商务厅批复,但现阶段也仅为试行,肯定还会有很多方面亟待完善。因此《规范》第98条也规定:“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此外,因《规范》涉及面广,条目繁多,在制定过程中难免出现误差,如《规范》第82条——“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赔偿不超过收取费用的100%”就出现了误差,因此经过认真核定后,我们对其进行了修改,即:“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赔偿不超过收取费用的200%。”
“本次制定的《规范》不具备法律效力,它只是协会从经营规范角度制定的一个行业行规。制定初期,难免会存在和现实情况不符或矛盾的地方,省餐美协将进行完善。”杨艾军进一步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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